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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漫谈女辅警敲诈勒索案判决书公开后能不

点击标题下「蓝色   ()苏刑初号许艳敲诈勒索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于年12月29日宣判并将判决书送达给许艳,许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判决书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19号)第七条的规定,该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应在互联网公布,故予以撤回。

  灌南县人民法院

年3月12日

我若有所思,喝了一口枸杞茶,问,你对我国现行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有无基本的了解与研究?

小助理有备而来,哈哈哈,我研究的可清楚了。第一,我国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大概分为三个阶段,为00阶段,10阶段,16阶段。第二,00阶段,即最高人民法院在年6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法办发〔〕4号),该办法是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开端。该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条件的进行公开,同时,该办法还具有“裁判文书涉及国家政治生活的不宜公开”、“比较集中反映死刑数字的不宜公开”等时代特色用语。第三,伴随依法治国的推进,年,最高院刊发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48号);该规定锐意进取、大刀阔斧;一是明确互联网公开系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主要途径,二是将公开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扩大到了“各级人民法院”,三是首次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站,四是将可公开文书的范围基本确立为,五是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公开工作。第四,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修订(法释〔〕26号);我国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进入16阶段;前述规定,较有特色的提出,一是公开的裁判文书,部分需进行隐名、删减处理,二是明确,不当公开裁判文书的撤回程序,三是公开的裁判文书主要由审判人员进行上传。值得指出的是,年1月,经最高院指令,各地高院、中院已在互联网平台公开各院裁判文书,年6月,全国各级法院均实现的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开。第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修订了上述司法解释,即现行适用的版(法释19】号);该规定,即现行规定。

2是非错误

很好,我扬了扬手里的茶杯,慢条斯理道,你认为,根据现行规定,当地法院应该公开女辅警敲诈勒索罪的判决书吗?

小助理若有所思,哈哈,老板,你这个问题,无非就是问我,当地法院公开女辅警敲诈勒索案的判决书,是否符合现行规定,是否符合现行规定中的(1)文书类型,(2)公开期限。

第一,根据现行规定的第三条,应该公开的裁判文书类型中包括:(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根据现行规定第四条,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综合来看,女辅警案的裁判文书系刑事判决书,若不涉及“国家秘密”、“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情形,是应当在互联网公开的。第二,根据现行规定第七条,生效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该份女辅警的判决书系一审判决书,根据当地的公告,女辅警提出了上诉,故当地法院,应在该案二审审结,二审判决、裁定书生效后,一并公布其一审判决书与二审裁判文书。特别指出,这种“在二审后一并公开一审、二审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现行规定中的创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在答记者问中特别指出:原10阶段的规定将可公开的裁判文书限制为了[生效文书】,各法院在做法上各有不同,基本都只公开了终审文书,发生改判、重审、发回的,有些法院存在选择性上网现象突出,为更好的建设公开制度,在新规中,创设,在终审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一审裁判文书,被上诉、抗诉的文书也应该上网公开,以便反映案件审理、裁判流程的全貌,供当事人查阅,供社会学习、监督。故,女辅警案的的裁判文书(一审),在该案二审审结后,应当在二审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同时一并公开,当地基层法院在中院尚未审结该案的情况下,就将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确实不符合现行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3主观臆想我一口喝完了杯中的枸杞,郎爽的笑了,来,根据我们已有的实践,你来做一个猜想,当地法院为什么会把一份尚未生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小助理沉默了一分钟,说,老板,这可是你让我说的,被封号了你可别怪我。第一,现行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经过“专门部门处理”的流程探索后,已逐渐形成了“专人专管”的机制流程,即谁审理、谁上传;在“终审后二审裁判、一审、上诉裁判均上网,法院层级之间建立有机关联”的要求下;二审、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二审裁判人员将其作出的文书上传网络,此时,根据关联系统提示,一审裁判人员再将有关一审文书上传网络。第二、实践中,确实有一审法院在二审法院尚未审结案件的情况下就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情况存在。第三、出现上述情况,原因可能是多重的:(1)考核指标;对于审判人员、工作人员公开裁判文书的考核指标,据传,一般为:考核指标KPI=上网文书数量/(结案数量-经审批不予上网的数量)*%;(2)有机关联与数据共享,对于一审法院在二审法院生效判决后公开一审裁判文书,最高院的理想想法是建立有机关联机制;但该机制与数据共享,可能并不合理,一般而言,上级法院的审管部门可看到下级法院的办案、结案数据,但下级法院看不到上级法院的数据,一般的下级法院,在上级法院审结之后,拿到上级法院的退卷后,才了解上级法院的二审审理情况。(3)结案压力与流程;现基层法院结案压力巨大。对于“二审生效后公开一审裁判文书”要求,理想的、合理的工作流程应为:1.办案-2.一审裁判-3.等待上级法院退卷或电子结果-4.确认二审结果,公开一审文书-5.结案,装订、归档、收案。但,迫于结案压力,迫于考核指标,部分一审法院的工作人员可能将前述工作流程简化为1.办案-2.一审裁判-3.公开一审文书-4.结案;对于速度快的法官助理,在办案期间可能就将案件卷宗梳理、装订完毕,只等一审裁判文书出具就装订封存,此时,唯一阻止结案的拦路虎就只剩下一个工作流程。而且,裁判文书的公开工作,一般是将文书上传到专用软件,软件将文书中需要删减、匿名的信息处理,再人工复查,没有问题就可以直接上传;这样一个工作流程,让着急结案的工作人员再等上级法院几个月,并不现实。我沉默了一会,说,所以,你认为;事发当地的基层法院,迫于种种问题,在该案结案的时候,就直接将一审的判决书上网处理了是吧。

小助理压低了声音,是的(不当揣测)。

4骑虎难下

我颇感欣慰,继续问,既然当地法院不应该将女辅警案的一审判决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那当地法院可否撤回该文书?

小助理歪着头,老板,这个问题,我仔细的想了一想,还真没有结论。

第一,关于已上传裁判文书的撤回制度,是最高院在16阶段中创设的,包括:

(1)法释〔〕26号,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2)法释〔〕19号现行规定

第十六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故,根据现行规定,比照旧规定,已经公开上传的裁判文书,发现(1)因技术原因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不一致的应该撤回纠正后再公布;(2)发现存在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离婚诉讼、其他不宜等法定情形的,应当撤回,但仍应公布案号、法院及理由。当地法院在事件发酵后,发现二审尚未审结,该文书提前上传了,于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撤回了该文书,并特地发了一条微博申明,反而引起了网友的群嘲。我放下了手中的茶杯,所以,当地法院,现在是骑虎难下?小助理笑声郎爽,哈哈哈哈,是啊。事件发酵后,该案一审法院也赶紧撤回了该文书,但是广大网友、媒体热烈讨论,并不作罢;问题是,该案在当地二审审结后,二审、一审裁判文书是否会依法公开?(1)二审审结后,若有相关人员申请,或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属于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情形,经主管副院长审定,可不予公开;(2)发生上述情形不公开的,应公开案件的案号,法院及不予公开的理由,实践中,这样的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可以被查询到的,只不过点击会发现,文书主文仅有(3)严格执行现行规定的话,即使二审审结后不公开文书,有关人员也可以查询到相关的案号、名称,届时的舆论对于二审法院及当地,未必友好,这样来看,当地法院,虽现在撤回了该份裁判文书,但在未来是否再次公开该案裁判文书的处理上,真骑虎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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